廉洁过节 | 中秋、国庆将至,这份廉洁提醒请收好!

作者: 时间:2026-09-22 点击数:

节日期间纪律要求

1.违规收送礼品礼金

严禁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有价证券、电子红包等财物;严禁通过网购、快递、提货券等隐蔽方式“隔空送礼”,避开敏感节点“错峰送礼”。严禁违规使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法纪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2.违规吃喝

严禁在居民小区、内部食堂、私人会所、“一桌餐”等隐蔽场所违规聚餐;严禁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严禁搞“吃公函”“吃食堂”“吃老板”“吃下级”等以公务名义变相公款吃喝,或以虚假名义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吃喝费用。严禁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法纪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3.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

严禁借节日之机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和实物;严禁通过虚列名目、套取资金、编造理由等方式滥发钱物,或以各类名义突击花钱。

▶法纪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4.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违规借用、租用、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节日期间公务用车按规定封存停放。

▶法纪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5.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法纪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小时外”违纪违规

1.酒驾醉驾

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纪链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2.涉黄涉赌涉毒

严禁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严禁参与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活动。

▶法纪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聚众、组织吸食、注射毒品的,对首要分子、组织者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3.封建迷信

严禁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法纪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4.违背公序良俗及公共场所、网络空间不当言行

严禁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禁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发表不当言行。

▶法纪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5.生活奢靡、铺张浪费与追求低级趣味

倡导尚俭戒奢,反对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

▶法纪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来源:网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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